男子连续五天入室盗窃物品送情人,偷东西送情人怎么处罚
【事件经过】
5月11日,记者从襄阳市古城派出所了解到,从5月1日至5月5日接连入室盗窃多起的王某,在5月9日被抓获,经询问得知,被盗窃的物品除了变卖,他还送给了毫不知情的情人。
5月1日早8点左右,古城派出所接到市民王女士的报警电话,称家里被盗,丢失了一个黑色手提包、一台平板电脑、一枚金戒指和一部手机,民警随即调取了监控,发现嫌疑人是一位中年男子,“他是个光头,穿着白衬衣,黑裤子,特征较为明显。”古城派出所刑侦民警郝-涛介绍说,这名男子在偷完东西后,便拐入了旁边的卫场子巷,监控没有拍到其面部,刑侦一度中断。
隔了两天,5月3日10点,民警再次接到报警电话,就在上次嫌疑人消失的巷子里,市民张先生家也被盗,放在家中的700元现金不翼而飞。
“这次我们通过中心医院、天济大药房等B类私人安装探头发现嫌疑人在偷完东西后,到襄阳4中门口的公交站台上去了。”民警郝-涛说,在公交分公司调出的监控中清楚地看到,该男子乘坐14路公交车在长虹路对面的某一家属院下了车。
随后,在合成作战中心的提供的监控视频中,古城派出所民警更加确认,该男子正是进入到这一家属院。在家属院热心群众的指认下,民警在麻将馆找到了嫌疑人王某,将其抓获。
嫌疑人王某(男)42岁,无业,在审讯中王某交代,除了5月1日和5月3日入室偷窃外,在5月5日,他还从中心医院住院部消化内科“顺走”了一部苹果6P手机。而他偷来的物品,仅卖了不足千元,除此之外,他还将金戒指和一部手机送给了相伴多年的情人。
目前,王某已被古城派出所刑事拘留。
【刑法规定】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一十条第一款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罪处罚。
第二百五十三条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律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二百六十五条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