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江山自焚事件真相:不满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据江山警方通报:蒋某当日携带汽油到同景小额贷款公司门口,将汽油倒在自己身上,公司员工刘某见状上前拦阻时,蒋某点燃打火机引燃身上汽油,火势蔓延到刘某身上。随后,刘某跑离蒋某身旁,用旁边的沙堆自行将身上的火扑灭,同景小额贷款公司员工赵某、王某也先后从公司取出灭火器,扑灭蒋某身上的火。
4月13日上午,江山警方再次通报称:经调查,蒋某于2014年5月为一企业向江山市同景小额贷款公司借款提供担保,因该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贷款,法院判决蒋某承担担保责任,并对其采取冻结账户和查封房产等财产保全措施。蒋某对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不理解,自我感觉执法行为过度,遂产生自焚念头。
4月11日下午4时许,蒋某从江山市区一加油站购买了汽油,并写下遗书,12日上午9时许,蒋某独自到同景公司门口点燃汽油自焚。
当天下午6点左右,家属向有关人士透露,经抢救无效蒋某已经死亡。
公开资料显示:江山市同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是经省政府金融办批准成立的江山市首家小额贷款公司,2012年1月30日开业,由民营骨干企业浙江同景科技有限公司发起,联合盛汇化工、成坤房产、老虎山建材、三棱塑胶等公司法人股东,以及欧派门业、新红塔商贸、雷士灯具、江汇电气主要经营管理者等自然人股东共同投资。公司注册资本金1亿元,主要经营各项小额贷款,办理企业发展、管理、财务等资讯业务,办理保险、租赁、基金代理业务等。
4月13日晚间,《人民法治》记者与同景公司有关负责人取得联系,并提出以下问题:一,自焚事件发生后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杜绝以后事故的发生?二,公司高层(包括公司董事长)如何看待自焚事件?三,小贷公司是否有国家公务人员参股?四,按照江山警方的通报,自焚事件的当事人认为法院执法过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