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职工透支刷卡获刑,透支刷卡行为如何认定

  【事件经过】

  利用职务便利,两年透支信用卡近30万元,近日,法院判处中国人民银行同江分行一名职工李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处罚金80000元。

  2012年,李某先后办理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三张,透支人民币18207.02元。

  2013年,李某的朋友将一张中国工商银行金卡交给他,让其办理还款业务,李某擅自申请增加透支额度,透支205000元;7月,他用同样方式再一次恶意透支他人70000元。

  两年内,李某利用在银行工作的职权,先后透支自己及他人信用卡293207.55元,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

  因为利用职务便利,李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因此法院判其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

  【法律解读】

  信用卡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一般情况下,恶意透支都属于违约行为,需依照信用卡领用合同承担违约责任。

  恶意透支特征:

  (1)超出了透支限额,是否超过透支限额以信用卡帐户余额轧差数是否超过限额为准;

  (2)在规定期限内未偿还透支款本息而又继续透支的;

  (3)超限额或超期透支前没有取得发卡行授权的许可,包括逃避授权、伪造授权和骗取授权等情形;

  (4)透支人主观上有非法占用发行卡资金的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