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29岁小伙强奸57岁房主并拿走5元钱,是否构成盗窃罪

  29岁小伙强奸57岁房主并拿走5元钱,是否构成盗窃罪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罪的数额一般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的现状来确定。

  入户盗窃,是指家庭及其成员与外界相对隔离的生活场所。包括封闭的院落、为家庭生活租用的房屋、牧民的帐蓬以及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等。

  1,入户盗窃既遂的,即使未达到数额较大,应当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入户盗窃未遂,没有达到数额巨大的,不负刑事责任。

  案例如下:

  1987年出生的孙某某,在南京某职业学校毕业后一直没能找到稳定的工作,整日居无定所,靠外地打工的母亲提供生活费和打零工勉强度日。今年1月6日,29岁的孙某某联系不上母亲又花光了身上的钱,心情郁闷的他喝了不少酒,来到某小区找舅舅,想讨要一些生活费,没想到舅舅不在家,左等右等不见舅舅回来的孙某某,发现小区内一间平房住户的窗户没关,屋里还睡着一个人。想到舅舅即使回来也不一定会给钱,孙某某便翻窗进入平房,心生“窃意”。

  孙某某进入平房后,经过厨房随手拎起了一把菜刀,接着便在屋子里蹑手蹑脚翻动起来,57岁女屋主听到动静醒来,发现了正在行窃的孙某某。孙某某晃了晃手中的菜刀,威胁女屋主不要发出声音,受害人被吓得不轻。喝多了的孙某某临时起意,对女屋主实施了强奸,随后在屋里翻出5元钱和半包香烟,扬长而去。

  案发后自首一时冲动终生悔恨

  1月7日,受害女主人向公安机关报案,当晚,犯罪嫌疑人孙某某自知法网恢恢,来到派出所投案自首。归案后,他交代了全部的犯罪事实,同时还供述出1月4日在另一处民宅盗窃笔记本的犯罪事实。孙某某自述,因为生活不如意,家人对自己的恶劣态度让他愤怒,犯案时,他有很大一部分想法是想要报复,希望通过这样的方式引起父母对自己的重视,然而犯案后,父母却无动于衷,这让他对自己的行为感到十分后悔,更对受害人感到深深的歉意。

  本案孙某某进入房主的房子对其实施强奸行为,并在屋里翻出5元钱和半包香烟。其行为已经构成入户盗窃既遂。不管孙某某拿的财物价值多少,他都构成盗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