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诈骗频发恶意透支不还将担刑责
4月14日上午,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审理并当庭宣判的王*雷信用卡诈骗案,就是一起典型案件。
POS机刷卡屡套现寅吃卯粮不还款
2007年9月,王*雷在宁波市**隆晟工艺针织制品厂担任业务经理。当时厂里很多同事办了信用卡,王*雷听说这种卡透支额度较大,可以直接取现或消费,就到鄞州银行总行办理了一张透支额度为5万元的信用卡。
之后,王*雷开始频频套现。2008年2月14日他在**万家有限公司一次套现5万元,使信用卡全额透支,之后再没有还银行钱,过完年他投资的饭店关闭,就更没有能力偿还透支的钱了。
千呼万唤难出来债主无奈找公安
2008年5月,银行工作人员上门催收,王*雷不在家;2008年7月21日和9月1日,银行工作人员又对其两次挂号信催讨,其未接收,多次打电话也一直未接。
眼看着欠款逾期一期又一期,到了第9期的时候,鄞州银行的工作人员到鄞州公安分局经侦大队报了案。2009年1月5日下午,鄞州公安分局经侦大队依法对犯罪嫌疑人王*雷进行了刑事传唤。不久,鄞州区检察院依法对王*雷涉嫌信用卡诈骗案向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恶意透支又躲债岂料身陷牢狱之灾
4月14日上午9点15分,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王*雷涉嫌信用卡诈骗案。在庭审中,王*雷对自己刷卡套现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只是辩称透支时认为自己还是有还款能力的。
检察官指控,王*雷巨额透支时已经辞去厂里的工作,没有固定的收入,没有自己的房产,离婚后还有一个待抚养的孩子,其根本不具有还款能力,且在恶意透支后躲避还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法官当庭宣判:被告人王*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判决:被告人王*雷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责令被告人退赔鄞州银行信用卡借款49543.02元。
庭审结束后,审理此案的法官表示,信用卡诈骗案的频发固然有犯罪分子自身缺乏诚信意识和法律意识的原因,但是目前我国银行信用卡市场竞争的极度无序和管理的极度混乱同样难辞其咎。银行在盲目抢占信用卡市场的同时,应该更明确告知信用卡使用中的风险,更严格实体审查申请人的实际还贷能力,这既是对银行自身资产安全的考虑,也是对金融市场与社会秩序和谐发展应尽的一份社会责任。(文*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