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承认挪用资金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职务侵占罪吗
拒不承认挪用资金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职务侵占罪吗
行为人挪用单位资金后,拒不承认挪用事实,表明行为人不愿归还所挪用资金的主观意思,折射出行为人非法占有该笔资金的意图和目的,故其行为性质已从挪用资金转变为职务侵占。
从犯罪构成看,挪用资金罪与职务侵占罪之客观表现基本一致,二者的根本区别在于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不同。如果行为人出于暂时使用资金的目的而截留并使用公司财物,因其没有非法占有该财物的目的,故该行为主要侵犯了公司财物的使用权,其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如果行为人意图将所截留的公司财物据为己有,从而改变财物的所有权状态,则此行为直接侵犯了公司财物的所有权,其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