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黑犯罪如何判罚
黑社会组织为非作歹被公诉
被告人陈某(41岁),重庆市XX区XX航运有限责任公司河沙卵石经营部法定代表人。2006年以来,在与黄某、陈某2合伙经营公司期间共同开设赌场,并邀约发展手下成员,逐渐形成了以陈某1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据悉,该组织有自己的管理模式,为获取利益,有组织地实施了开设赌场、聚众斗殴、容留他人吸毒、非法买卖枪支、非法持有枪支、故意伤害、故意毁坏财物等一系列犯罪行为,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检察机关遂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非法买卖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聚众斗殴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伤害罪等将被告人陈某1等14人公诉至重庆市XX区人民法院。
涉黑犯罪应如何处罚
XX区法院审理后认为,以被告人陈某1为组织者、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实施了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严重侵害了他人的人身、财产权益,破坏了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在当地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特征。
2010年12月15日下午,XX区法院一审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非法买卖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聚众斗殴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陈某1有期徒刑17年,并处罚金20.5万元;判处其余9名组织成员有期徒刑3年至11年不等,并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某1、王某2、徐某、陈某2等4人罚金人民币5000元至8.5万元不等。
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第294条第1款的规定,组织、领导或者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应当立案。
本罪为行为犯,只要组织、领导了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参加了该组织,并不要求再实施其他犯罪行为和造成犯罪结果,原则上就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