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从轻情节是什么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从轻情节是什么
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按《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的规定定罪处罚。受贿数额较大的,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数额巨大或数额特别巨大的,不能免除刑罚。
《刑法》相关规定如下
第一百六十三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犯罪构成
1、犯罪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这里的公司,是指《公司法》第二条中所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是指从事生产、运输、贸易等活动的经济单位,包括工厂、矿山、铁路等。对于“其他单位”的范围界定问题,2008年1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作出了明确规定“《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其他单位‘,既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常设’性的组织,也包括为组织体育赛事、文艺演出或者其他正当活动而成立的组委会、筹委会、工程承包队等非常设性的组织。”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实施受贿犯罪行为的,依照《刑法》第385条、第386条规定的受贿罪定罪处罚。
2、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3、犯罪客体要件
本罪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管理制度和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非国家工作人员在与他人的主济交往活动中,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或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所有,严重侵犯了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管理制度,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秩序。同时,从单位内部角度来说,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工作人员应当保持萎洁性,其职务行为是不能被收买的。因此,这些行为也侵犯了公司、企业或者其单位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
4、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芳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员利用自己职务上组织、领导、监管、主管、经管、负责某项工作的方便条件。
索取他人财物,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条件,主动向他人索要并收取财物。索取既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暗示性地提出贿赂要求,让对方领会其索贿意图后交给其财物。
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接受他人主动送予的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从谋取利益的性质上看,既包括他人应当得到的合法的、正当的利益,也包括他人不应当得到的非法的、不当的利益;从利益的实现方面看,包括已为他谋取的利益、意图谋取或者正在谋取但尚未谋取到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