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贪污和滥用职权罪的区别

  贪污和滥用职权罪有哪些区别

  贪污罪和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虽然都可由国有公司人员构成,但存在明显区别:

  1、是在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主观心理状态上,贪污罪是由直接故意构成,而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对国有资产造成的损失往往是非直接故意所致;

  2、是在主观目的上,贪污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一般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3、是在客观表现上,贪污罪是以侵吞、窃取、骗取等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产,而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是以超越职权或者不适当行使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严重损失。

  4、一般情况下,贪污罪与滥用职权罪的界限是清晰的,只是在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实施的“内外勾结型”贪污时,其与滥用职权罪的区分会产生难题。当国家工作人员与他人内外勾结,目的都在于侵吞、窃取、骗取或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时,司法机关只有从整体上将该案评价为共同贪污,才能正确把握案件的性质。相反,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行为并非为自己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在价值上不能将其行为评价为等同于国家工作人员自己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刑法再将案件定性为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则难以认为符合案件实际。后者的场合,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犯罪的贪利性特征缺失,行为的违法性主要体现在对国家公权力和自我职责的亵渎,在造成公共财产等重大损失情况下,认定为构成滥用职权罪或者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更符合案件的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