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资金罪的被害人有哪些
挪用资金罪的被害人有哪些
挪用资金罪的被害人指的是被挪用资金的企业、公司、其他单位等的组织,犯罪嫌疑人侵犯的是这些组织的财产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二条【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挪用资金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一)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挪用资金超过3个月未还或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为拘役刑;数额为5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犯罪数额1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挪用资金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1。5万元以上不满2万元的,为拘役刑;数额为2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犯罪数额35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二)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挪用资金30万元或挪用资金3万元未退还的,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挪用资金数额8500元或未退还数额每增加45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挪用资金10万元进行非法活动的或挪用资金1。5万元进行非法活动且未退还的,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挪用资金数额5000元或未退还数额每增加2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三)缓刑适用限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
1、挪用资金数额40万元以上或挪用资金进行非法活动数额15万元以上的;
2、未全部退赃的;
3、共同犯罪的主犯,且犯罪情节严重的;
4、在本市影响较大,社会反应强烈的。
刑事被害人的诉讼权利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被害人的诉讼权利作了比较具体、全面的规定。概括起来,刑事被害人的诉讼权利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申请回避权。被害人作为与犯罪分子对立的诉讼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在法定情形下要求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翻译人员、鉴定人、书记员回避,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促进诉讼活动公正、合理进行。
(二)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刑诉法第四十条规定了公诉案件的被在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诉案件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均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同时,在该条第二款还明确规定了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告知被害人等享有这项权利。这是以前刑诉法没有的。
(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权利。修改后刑诉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遇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由于附带民事诉讼本质上是民事诉讼,作为原告人的范围就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刑诉法修改前,当国家、集体财产因犯罪行为受到损失时,提起赔偿的权利由人民检察院代为行使,这实际上剥夺了受害单位的民事权利。虽然人民检察院是为了保护公有财产,但它并不具有对该部分公有财产的所有权。受害单位在法律上享有自己所有权不受侵犯和当受侵犯时有权请求保护的权利。同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企业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由被害的法人、组织作为原告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也是法治社会的需要。
(四)举报、控告权。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第十四条第三款也规定: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这两项规定是宪法赋予公民申诉、举报、控告权利和在刑事诉讼中的具体体现。被害人享有这项权利的意义在于当自己受到不法侵害时,可以随时寻求国家司法机关的援助,保障自己人身权、财产权的合理存在;同时也促进了公、检、法机关接受人民监督,积极履行职责,使打击犯罪、保障社会稳定的功能充分发挥。修改后的刑诉法为保证被害人举报、控告权利的真正实现,从三方面进行了规定:第一、规定公、检、法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第二,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有监督的权利。第三,规定公、检、法应保障被害人举报、控告后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