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介绍贿赂罪的追诉时效是多久

  一、介绍贿赂罪的追诉时效是多长时间

  依据刑法的规定,介绍贿赂罪最长时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刑事案件的追诉时效是最高判刑不超过五年的,经过五年不再追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八十七条【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第三百九十二条【介绍贿赂罪】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追诉时效无限延长的适用条件

  现行刑法对追诉时效延长的规定集中在第88条,其中第1款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第2款规定,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按现行刑法规定,追诉时效无限延长的法定情形有两种。

  (一)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

  这种情形下,追诉时效无限延长的客观条件包括追诉机关和犯罪人两个方面。从追诉机关方面来说,其客观上对犯罪人所犯行为已立案侦查,即启动了追诉程序。从犯罪人方面说,在追诉机关对其犯罪已立案侦查或受理的情况下,有逃避侦查或审判的行为。

  (二)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

  现行刑法之所以增加这一法条,从立法意图分析,出发点是为了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因为,在被害人已及时提出控告的情况下,如由于国家追诉机关的失职造成超过追诉时效而不能对犯罪人进行追诉,从被害人角度来讲是不公平的。首先,不管是法律规定须由公诉机关公诉,还是应当由自诉人自诉的案件,适用这一款的前提,必须有被害人的控告在先,并且控告必须在追诉期限内提出。其次,应当立案而未予立案,是指犯罪人的犯罪行为,按刑诉法规定的标准应当立案,但却一直未立案。第三,在这种适用条件下,不管犯罪人是否有逃跑情形,也不管过了多长期限,都不影响追诉机关对其进行追诉。但是这样一种立法模式,从时效的价值判断来分析,却是不可取的。建议立法机关能平衡被害人和犯罪人双方的权利,充分考虑时效制度的合理价值,对该条作出适当的修改,如可将该条现行的时效无限延长模式修改为时效有限延长模式,譬如,时效期限延长一倍,最长不超过20年。

  三、介绍贿赂罪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介绍个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介绍单位向国家工作人员行

  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2、介绍贿赂数额不满上述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使行贿人获取非法利益而介绍贿赂的;

  (2)3次以上或者为3人以上介绍贿赂的;

  (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介绍贿赂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本罪立案标准第1项的规定,“介绍个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介绍单位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这是介绍贿赂犯罪的一个起点数额标准,只要介绍个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累计达到2万元以上的、介绍单位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累计达到20万元以上的,就应当立案侦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