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贿赂罪三年以下如何减轻
一、什么是介绍贿赂罪
介绍贿赂罪是指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行为。介绍贿赂罪在主观方面属于故意,即明知是在为受贿人或者行贿人牵线效劳,促成贿赂交易。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行贿人和受贿人之间进行联系、沟通关系、引荐、撮合,促使行贿与受贿得以实现的行为。构成介绍贿赂罪还必须具备情节严重的条件。
二、介绍贿赂罪如何减轻刑责
《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介绍贿赂罪】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由上可知,介绍贿赂人只要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就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相关案例】
武汉某高校继续教育学院自考办主任刘某“牵线搭桥”,将行贿人的贿赂款送给相关部门工作人员,自己也从中“截留”,违规为多名学生注册学籍、办理免考手续。昨日从洪山区法院获悉,刘某因犯介绍贿赂罪、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
洪山检方指控,2009年至2014年期间,刘某利用其任武汉某高校继续教育学院自考办主任的便利,接受联合办学单位洪山区某培训学校工作人员陈某、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薛某的请托,为这两个单位的学生办理自学考试免考、学籍注册等事宜,接受陈某、薛某共24万元的贿赂,其中19万元分别贿赂给相关单位工作人员,本人得贿赂款5万元。
检方认为,刘某行为已构成介绍贿赂罪和受贿罪。
刘某在接受洪山区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调查期间,主动供述了上述主要犯罪事实,并退出涉案赃款5万元。
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刘某不持异议,但辩称其行为仅构成介绍贿赂罪。刘某的辩护人提出:刘某帮助转交贿赂款19万元的行为应认定为介绍贿赂罪;刘某将单位行贿人转交的行贿款私自截留5万元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应作为违法财物予以没收。
洪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违规办理免考、学籍注册等事宜提供帮助,且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介绍贿赂罪,依法应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成立。刘某在接受检察机关调查期间主动交代其主要犯罪事实,积极退出个人违法所得,依法可以减轻处罚。
一审判决刘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犯介绍贿赂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3年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