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受贿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案情回顾:

  淇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犯罪嫌疑人刘某某涉嫌贪污、受贿一案过程中,于2009年4月18日将犯罪嫌疑人刘某某羁押至新乡县看守所,与因故意伤害犯罪被羁押的周某某关在同一监号内。2009年5月12日左右,周某某被释放后与刘某某的家人取得联系。刘某某的家属及朋友刘某、潘某某、苏某三人到新乡与周某某见面,时任新乡县看守所干警的被告人李*刚共同参与见面和吃饭。事后李*刚以帮助刘某某办取保候审、请客加油为名,于2009年5月24日向潘某某、刘某索取现金10.3万元归个人使用。

  法庭审判:

  被告人李*刚在与刘某某家属接触过程中,利用其在看守所任巡视员的便利条件,通过与刘某某及其亲属见面、打电话和发短信的方式,多次通风报信、泄露案情。在此期间,被告人李*刚收受刘某某家属现金2000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一、受贿罪

  被告人李*刚系新乡县看守所干警。2009年5月12日左右,曾被羁押在新乡县看守所的周某某被释放后,受同监室犯罪嫌疑人刘某某的委托,与刘某某的家人取得联系。随后,刘某某的亲属刘某、潘某某等人到新乡与周某某见面,周某某邀请被告人李*刚共同参与见面和吃饭。之后,被告人李*刚以帮助为刘某某办取保候审、请客加油为名,于2009年5月24日收受潘某某、刘某现金10.3万元。

  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在新乡县看守所羁押期间,被告人李*刚利用其在看守所任巡视员的便利条件,通过与刘某某的亲属见面、打电话和发短信的方式多次联系,向刘某某通风报信、泄露案情。在此期间,被告人李*刚收受刘某某家属现金2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刚身为新乡县看守所干警,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在押人员家属现金10.3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李*刚作为具有查禁犯罪职责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多次为在押人员通风报信、泄露案情,其行为已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淇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刚一人犯有数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李*刚辩解构不成受贿、属于借款的理由不足,根据本案情况,被告人李*刚与潘某某等人事前素不相识,没有任何经济往来,且其本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与潘某某、刘某的证言相互印证,足以证明潘某某给其所送的10.3万元,就是为了让李*刚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帮助刘某某办理取保候审。刘某某被转押之后,潘某某又曾多次催要,但被告人李*刚也没有实际归还的行为。因此,其辩解属于借款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辩解指控李*刚犯受贿罪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因被告人李*刚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与潘某某等人的证言相互印证,足以证明李*刚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了潘某某现金10.3万元,并许诺为刘某某帮忙办理取保候审,故其辩解无理,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辩解李*刚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情节较轻,可酌情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能积极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百一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刚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8月22日起至2019年8月21日止。)

  二、被告人李*刚违法所得10.5万元依法予以追缴,由扣押机关上交国库。

  法律解析:

  一、什么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是指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行为。是否成立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主要看是否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条件:

  (一)帮助的对象是犯罪分子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和正常活动,犯罪对象是犯罪分子,包括犯罪之后潜逃在外,尚未抓获的犯罪分子,也包括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的犯罪分子。

  (二)有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的行为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行为。所谓通风报信,是指向犯罪分子泄露、提供有关查禁犯罪活动的情况、信息。所谓提供便利条件,是指向犯罪分子提供住处等隐藏处所;提供钱、物、交通工具、证件资助其逃跑;或者指点迷津,协助其串供、隐匿、毁灭、伪造、篡改证据等。

  (三)须是负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只能是负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上述人员不能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主体。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要指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此外,各级党委、政府机关中主管查禁犯罪活动的人员也包括在内。

  (四)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要求行为人必须出于故意才能构成。行为人明知其为犯罪分子处于查禁之列,仍然向其通风报信、提供便利,目的在于使犯罪分子逃避处罚。

  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怎么判

  从以上四个方面出发,我们基本能判断一项行为是否涉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接下来我们继续看看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会怎么判。根据我国《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条规定:“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是指向性质严重的犯罪分子或者犯罪集团通风报信、提供便利的;多次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的,或者因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造成严重后果的等。由此可见,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最终怎么判,与该罪的情节和后果有很大的关系,最低只是拘役,而最高可能判处长达十年的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