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公职人员乱收费怎么定性,怎么救济
国家公职人员乱收费怎么定性,怎么救济
根据我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五条之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律规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检查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之间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该条明确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收费所应承担的行政责任。
除此以外,中央财政部《<关于治理乱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规定“没有持证收费、没有使用规定票据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可以拒绝交费”,“各级财政、计划(物价)部门每年要对行政事业性收费集中审验,对越权出台收费项目、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以及不经审批随意乱收费等行为,要及时查处并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乱收费的非法收入除按规定退还被收单位和个人外,其余全部没收上缴财政。”
“乱收费”产生的刑事责任
行政乱收费作为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在一定情况下也产生一定的刑事责任。我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收费或者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依法收取的费用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对“乱收费”侵权的法律救济
1、从法律法规的内容规定对侵权进行救济
2、从行政诉讼上对侵权进行救济
3、从行政赔偿上对侵权进行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