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创新商业贿赂治理机制研究

  【内容提要】尽管目前我国已初步建立起商业贿赂的治理机制,但受传统治理理念的影响,商业贿赂治理机制并未凸显独立价值,而治理依据滞后、治理对象标准模糊,治理环节的外在性造成治理措施难以落实、治理效率无法提高的窘境。因此,完善我国商业贿赂治理机制必须着手于治理机制的创新。在更新治理理念、完善治理体制的基础上,明确治理对象,健全治理依据,最终形成以国家为主导的社会共同治理模式。【关键词】商业贿赂治理机制创新商业贿赂的治理,是我国在社会转型时期针对商业贿赂对市场经济体制的巨大破坏及对社会诚信体系的严重威胁而采取的积极应对措施。始于2005年8月的商业贿赂专项治理斗争,将治理工作的重点置于商业贿赂案件查办和商业贿赂长效治理机制的积极探索上,确保了商业贿赂治理工作的深入开展。治理商业贿赂的实践,不仅检验了中国现行商业贿赂治理思路的适当性,也促进了商业贿赂治理机制的不断深化与完善。一、商业贿赂治理机制内容及运行(一)治理理念与治理体制商业贿赂治理理念的确立是构建双重危害性。一方面,商业贿赂是发生在经营者市场交易活动中的行为,充分认识商业贿赂的危害性质,是构建完善的商业贿赂国家治理机制的基础。对已建立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而言,商业贿赂多表现为对公平竞争秩序的侵害,更多具有经济侵害的性质。但是,对处于转型期的中国而言,商业贿赂则明显破坏了公平竞争秩序,是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巨大障碍;另一方面,公共权力虽在逐步退出市场,但仍存在权力过分干预市场的问题,导致权力与市场边界的模糊。由于国有经济占据主导地位,存在大量的经营性资产和行政事业性资产,为商业贿赂行为与一般贿赂行为的交织提供了客观基础,商业贿赂成为某些公务贿赂泛滥的导火索,从而也侵害了国家公职人员的职务廉洁性,扰乱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对商业贿赂社会危害的准确认识,决定了对商业贿赂实施积极治理理念的形成。面对商业贿赂对中国经济秩序和政治秩序的双重侵害,我国确立了以治理公务贿赂为核心,推动商业贿赂治理的理念,在总体治理思路上将对政治秩序的保护和公务贿赂的治理置于优先地位。在全面启动商业贿赂国家专项治理之初,中央就将商业贿赂治理纳入国家廉政建设的体系,2006年1月召开的中纪委第六次全会还将商业贿赂治理纳入国家廉政建设的总体任务,明确规定为2006年反腐败工作的重点内容。治理体制构建是治理机制的核心,重在解决商业贿赂治理的组织领导、参与主体和工作体制问题。在商业贿赂治理体制上,我国选择了政府主导的治理体制,表现为:其一,建立党委政府主导、各方参与的组织领导体制。中央《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提出,治理商业贿赂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政府主抓,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司法机关、行政执法部门各司其职,群众积极参与,纪检监察机关牵头组织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成立了由立法、司法和行政执法机构22个部门和单位组成的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具体组织、指挥、实施商业贿赂治理工作。其二,实行各部门分工负责、互相配合的工作体制。具体包括行业主管(监管)部门组织自查自纠工作、司法与行政执法部门实施商业贿赂案件查办工作、国家行政机关负责以清理法规政策为中心的长效机制建设工作。据中央治理贿赂工作领导小组介绍,自2005年8月以来,全国260多万个企业事业单位和49个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及其系统深入开展自查自纠工作,收缴的不当所得由2007年年初的5.6亿元增至12亿元。2005年8月至2007年8月,各级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共查结商业贿赂案件31119件,涉案总金额70.70亿元。在重点查处商业受贿案件的同时,对商业行贿犯罪的打击力度也在加大。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深化改革、精简审批事项,健全监管机制,制定修改规范性文件近400件。各省区市修改完善了一批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许多地方和部门围绕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相关的预警机制、淘汰机制,引导从业者加强自律、依法经营。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