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植物检疫失职罪处罚标准是怎样的
动植物检疫失职罪处罚标准是怎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处罚规定
1、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验结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前款所列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验的物品不检验,或者延误检验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疫结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4、前款所列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疫的检疫物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什么是动植物检疫失职罪
动植物检疫失职罪是指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疫的物品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追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确认一项行为是否构成动植物检疫失职罪,需看其是否满足该罪的以下构成要件:
(一)行为人须是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
动植物检疫失职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动植物检疫机关,包括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及其在对外开放的口岸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业务集中的地点设立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
(二)行为人客观上存在失职行为
动植物检疫失职罪在客观上的失职行为表现为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疫的物品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过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动植物检疫失职罪属结果犯,只有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时才构成犯罪。所谓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一般是指致使国家遭受重大经济损失,引起动植物疫情或者引起动植物疫情严重后果的;严重影响国家对外贸易关系,损害国家的声誉等。
(三)行为人在主观上存在过失
动植物检疫失职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过失构成,故意不构成动植物检疫失职罪。
(四)失职行为影响了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正常活动。
失职行为使国家动植物检疫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受到严重干扰,损害了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的威信,影响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正常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