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放在押人员的判刑标准是什么
私放在押人员的判刑标准是什么
私放在押人员罪,是指国家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私自将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非法释放的行为。私放在押人员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行为。
司法工作人员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司法实践中对本罪的认定应注意以下几点:
1、本罪的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
2、构成本罪的关键是行为人具有私放在押人员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监管机关的监管制度,即看守所、拘留所、少年犯管教所、拘役所、劳改队、监狱等监管机关的监管制度。
本罪的对象,是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包括已决犯和未决犯,所谓犯罪嫌疑人,是指在人民检察院向人比法院提起公诉以前,正处在侦查、起诉阶段的涉嫌犯罪的人;所谓被告人,是指人民检察院将犯罪嫌疑人起诉到人民法院以后,或者自诉人提出自诉,要求人民法院通过审判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所谓罪犯,是指由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宣告为有罪的人。
《刑法》第四百条:【私放在押人员罪】司法工作人员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