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主动补缴税款后是否追究刑事责任

  一、主动补缴税款后是否追究刑事责任

  偷税漏税后补交税款的,对于第一次涉嫌偷税漏税的企业或者公民,税务部门通常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不会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已经受过行政处罚之后还继续偷税漏税的,就会直接追究刑事责任。特别是五年内,如果因为逃税行为被处罚,只有第三次时才会受到刑事处罚,前两次,如果配合行政机关缴纳罚款,就不会受到刑事追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一条逃税罪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二、如何规避逃税漏税现象

  (一)加强税法宣传,提高纳税意识。凡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尊,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有生产,经营活动及所形成的所得都因按规定依法纳税一是加强税法教育,把税法纳人普法教育的内容,不仅在全体公民中进行学习教育,而且将其作为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及财会人员任职的条件之一;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等各种新闻媒体进行广泛的宣传,使税法家喻户晓,人人皆知,是每个公民都意识到税收对社会,对自身的重要性,强化全民族的纳税意识,逐步树立依法纳税光荣,偷漏税可耻的社会新风尚,培养公民依法纳税的自觉性。

  (二)完善税收制度,堵塞偷税漏税源头。税收制度的缺陷,成为偷税漏税的罪魁祸首,要堵塞偷税漏税,要抓好源头的改革。由于税制过于复杂、繁琐,反而降低了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加大征管的难度和征收成本,造成征管乏力。因此,税法的制定应当详略得当,既不能过于繁琐,也不能过于简单,该详实的要详实,该简化的要简化。让纳税人可以看得明白,算得清楚。同时要加快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主要税种改革的进程。

  (三)加强对征收行为的管理。一方面是要加大处罚的力度,垫高纳税人的逃税成本,使得发生偷漏税款的纳税人在博弈的过程中“入不敷出”。另一方面,就是要在加大打击逃税力度的同时,要尽量减少稽查成本,提高行政效率,从而达到抑制逃税概率上升,提高税法和税务机关的威性的作用。

  (四)明晰税收征管权。在所得税的征纳领域税收征管权的不明晰往往导致了政出多门、各行其是,地方保护主义大行其道。地方税务机关为了自身利益和当地企业相勾结,牺牲国家利益,纵容偷漏税的行为也时有发生。可以考虑以企业所得税为中央税的性质,把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工作划归国税部门统一征收,以此来加强对征收行为的集中管理,提高征税效率,杜绝行政腐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