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是什么
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是什么
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指行为人没有刑法意义上的辩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者即使实施了客观上危害社会的行为,也不能成为犯罪主体,不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能力的等级划分,即刑事法律对刑事责任能力的等级分类制度。当代各国刑法虽然普遍对精神障碍者的刑事责任能力作了明确的规定,但各国刑法在刑事责任能力的等级分类方面却采用了两种不同的制度,即二分制与三分制。
完全刑事能力的等级划分
(一)二分制
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的二分制规定,就是在刑事立法上仅将精神障碍者的刑事责任能力,划分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与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两类。采用此种等级分类制度的国家,存在于各个不同的法系之中,由此足见这种等级分类制度具有相当的普遍性。具体而言,大陆法系的西班牙、法国、奥地利、丹麦、阿根廷、挪威、瑞典等国,英美法系的加拿大、印度、巴基斯坦、马来西亚等国,苏联解体前西方学者称为社会主义法系国家的苏联、蒙古、罗马尼亚、越南、匈牙利等国,都在刑事立法上采用刑事责任能力的二分制。例如,奥地利刑法典第21条:“行为时,因精神病、愚钝或严重之意识障碍,或其他相类似之严重精神障碍,致无法辨别自己行为不法或无法依其辨别而行为者,其行为无责任。”罗马尼亚刑法典第48条:“由于精神病或其他原因,在实施刑法所禁止之行为时,不能认识自己的作为与不作为行为或不能控制其行为,不构成犯罪。”由此可见,依据典型的二分制规定,被判定为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障碍者,其行为不构成犯罪,行为人对其所实施的危害行为不承担任何刑事责任;相反,被判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障碍者,则须对自己所实施的犯罪行为承担完全的刑事责任。但是,在此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某些适用二分制的国家,对于被判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障碍者的犯罪行为,在处罚时也采用了相应的从宽或宽宥措施,其表现形式主要有:
1、虽然在立法上明文规定了刑事责任能力的二分制,但在刑事司法中并非完全否认或无视精神障碍者的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事实,而是在法律未明文禁止或许可的限度内,对依法被判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但实际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障碍者,予以适当的从宽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