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对犯罪嫌疑人不采取强制措施合法吗

  对犯罪嫌疑人不采取强制措施合法吗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对于轻微的刑事案件,有的嫌疑人又有自首等情节的,立案后,不采取强制措施。采取强制措施是需要符合法定条件的。如拘留、监视居住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八十条: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八十二条: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刑事强制措施的期限是多少天

  强制措施是暂时性的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的措施,因此强制措施的实施有时间限制的。

  拘传的期限: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取保候审的期限: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监视居住的期限: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拘留的期限:一般情况下,刑事诉讼拘留的期限最长为14日。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期限最长为37日。

  逮捕的期限: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下列案件在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