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装卸工无证挪车撞死人,老板指使司机顶罪受审要被处罚吗

  【事件经过】

  16岁的何某是顺义区某快递公司装卸工,在公司院内与另外两名同事卸货期间,何某擅自驾驶货车挪动,在倒车中将同事刘某朝撞倒致死。事后,该公司经理吕某指使他人作伪证谎称开车的是司机刘某林。昨天,吕某因涉嫌妨害作证罪,刘某林因涉嫌包庇罪在顺义法院受审。何某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移送检察院进入审查起诉阶段。

  公诉机关指控,何某(男,16岁)、刘某朝(男,殁年24岁)、李某(男,16岁)系某快递公司的装卸工,刘某林系司机。2015年8月21日6时许,在顺义区南法信镇快递公司院内,3名装卸工装货完毕后,因货车尾部离出库口的台阶太近导致无法关上车门,何某驾驶厢式货车欲对该车进行挪动,在倒车过程中将刘某朝撞倒,后刘某朝经抢救无效死亡。

  被告人吕某作为该公司负责人在得知撞人的消息后,指使李某等人在公安机关调查时谎称系刘某林开车发生事故并作虚假证明。刘某林明知何某是犯罪的人,但仍在公安机关作虚假证明谎称自己开车发生事故包庇何某。

  吕某和刘某林当庭认罪。刘某林供称,事发后他给老板吕某打电话告知此事。“电话中,老板告诉我说‘你有驾照,就把这事担了吧,车子有100万的保险,担下来后保险公司能赔钱’。”刘某林说,他听了老板的话,“何某岁数小,我可怜他,而且我作为司机也有责任,到时候家属还是会找我赔偿。”

  吕某在公安机关供述,他考虑到何某是个学生,假期来公司打工的,马上就要开学了,而且其没有驾驶证开车撞人,保险公司肯定不会赔,“考虑到这些,我让司机顶替,并让他们统一口径,说撞人时是司机开的车”。

  该案未当庭宣判。

  【法律解读】

  交通肇事找人顶包是两种罪行

  交通肇事后让人顶替的行为是独立的事后行为,其符合妨害作证罪的犯罪构成,应当与交通肇事罪数罪并罚。理由是:交通肇事后让人顶替的行为属于对责任归结的逃避,此时,交通事故已经造成了对公共秩序的威胁,同时造成了严重的人身或者财产损害,客观上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让人来顶替属于独立的第二阶段的行为,该行为侵害的法益是司法活动的公正和效率性,同时也不符合事后不可罚理论论述的范围,因此应当另行定罪量刑,以此来更好体现罪刑相适应的原则。

  法条链接:《刑法》

  第307条: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交通肇事找人顶包的行为认定

  交通肇事后让人顶替的行为本质上可分为交通肇事后的“逃逸”和“顶替”两个行为。肇事者的“逃逸”是一种规避法律责任、侵害被害人权益的违法行为,属于交通肇事中的从重评价的范围,其侵害的是公共安全;而肇事者让人“顶替”的行为虽然与交通肇事本身有一定的因果联系,但其实质上侵害的是司法机关的正常诉讼活动,其侵害的法益显而易见的已远远超出了前行为所能涵盖的范围。

  同时前后两个行为的主观状态不同,事后不可罚的行为要求前后两个行为基于同一个犯罪故意,而在交通肇事后让人顶替的行为中,前一个交通肇事是过失犯罪,后一个让人顶替的行为是明显的故意行为,前后行为的主观状态是不相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