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公司吊销诉讼主体资格有哪些问题

  公司吊销诉讼主体资格有哪些问题

  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程序结束并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该企业法人才归于消灭。因此,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被注销登记之前,该企业法人仍应视为存续,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

  可见,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办理注销登记前,该法人成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应停止清算范围外的活动,但仍具有特定范围内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如开展清算活动、进行诉讼等。只有在清算程序结束并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该企业法人才真正消亡。

  一、吊销与注销的联系与区别

  以企业法人的所有股东作为诉讼主体。理由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企业法人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登记主管机关应当收缴其公章,并将注销登记情况告知其开户银行,其债权债务由主管部门或清算组织负责清理。

  因此,清算组负责清理吊销企业的债权债务,清算组为诉讼主体,可以起诉、应诉。即如果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成立了清算组,则应以清算组作为诉讼主体;如果尚未成立清算组,则应以企业法人的所有股东作为诉讼主体参加诉讼。

  注销和吊销都是一种法律行为,都会产生经营主体的经营资格不复存在的法律后果,但二者的行为性质及最终法律后果存在很大区别。

  注销是按法律规定程序申请,国家主管机关依法进行的,是一种正常的销户程序,是单位由于自身原因不能或者不愿经营下去而主动要求销户,不涉及违法现象,是一种自愿的主动的行为。

  而吊销是发生法定的严重违法行为或不接受管理,由主管机关作出的一种行政处罚。即非相对人申请,而由有权机关依职权强制终止其他资格、资质、身份等,为被动的行为。一般指被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撤销,被吊销单位往往有违法现象,如违法经营、营业执照过期未审等。两者的具体区别如下:

  1、行为作出的主体不同。注销是经营主体决定终止经营向登记主管机关依法履行的登记程序,一般是经营主体实施的主动行为;吊销则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经营者依法实施的行政处罚,营业执照被吊销是处于一种被动状态。

  2、对两者的限制不同。一是对企业名称的限制不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注销后,一年内登记主管机关不予核准与该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名称;而企业营业执照被吊销的,三年内登记主管机关不予核准与该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名称。二是对企业法定代表人的限制有区别。注销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不受后继限制。

  3、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既表明了企业法人的经营资格,也表明了其法人资格。办理注销登记后,其经营资格和法人资格一并终止;而营业执照被吊销后,企业法人仅丧失经营资格,其法人资格仍然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