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支持公司重大分歧案件协商方式有哪些
法院支持公司重大分歧案件协商方式有哪些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及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重大分歧案件时,应当注重调解,法院支持协商处理的情形包括公司回购部分股东股份、他人受让部分股东股份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
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涉及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重大分歧案件时,应当注重调解。当事人协商一致以下列方式解决分歧,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公司回购部分股东股份;
(二)其他股东受让部分股东股份;
(三)他人受让部分股东股份;
(四)公司减资;
(五)公司分立;
(六)其他能够解决分歧,恢复公司正常经营,避免公司解散的方式。
公司纠纷的管辖权的确定
《新民诉法》规定了公司内部关于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公司案件管辖法院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不再适用被告住所地的一般规定。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此前有关公司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一般使用普通的地域管辖,也就是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但是在具体实践中如果公司作为原告,如果被告在外地,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人民法院需要到公司所在地调阅资料,可能不便利,因此,为了方便诉讼、提高诉讼效率,有必要将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只有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才由公司住所的法院管辖。
不是所有的涉及公司的案件由公司住所的法院管辖,只有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才是由公司住所的法院管辖。
除此之外的其他与公司有关的诉讼,仍适用被告住所地的一般规定或者法律规定的特殊管辖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