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房屋租赁双方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房屋租赁双方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1、出租人

  (1)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或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

  (2)个人居民身份证或单位法人资格证明;

  (3)委托他人代管的房屋,可由代管人申请,代管人除提交上述证件外,还应提交房屋产权人委托其代管的委托证明;

  (4)共有房屋出租的、除提交(1)、(2)款规定的证件外,还应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的证明。

  2、承租人

  (1)承租人为个人的,提交居民身份证;

  (2)承租人为境外人员的,提交公安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承租人为境外单位的,提交国家安全局批准的有关文件;

  (3)承租人为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的,提交有关单位或组织的有效证件;

  个人房屋出租需要哪些手续

  在我国,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无论是签订、终止还是变更租赁合同,当事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各地对房屋租赁登记制度规定不同,以北京市为例,出租人应当自与承租人订立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7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基层管理服务站办理房屋出租登记手续。

  一般来说,办理出租登记手续需要填报下列内容

  1、出租人、承租人姓名或者名称、证件种类和号码、住所地,实际居住人员的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户籍地;

  2、出租房屋的基本情况、租金和租期;

  3、房屋权属证书或者房屋来源证明;

  4、本市规定的其他内容。

  房屋租赁合同变更或者终止的,出租人应当自合同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5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基层管理服务站办理登记变更、注销手续。

  此外,出租人应当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房地产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等地方个税。个人出租房屋的,可享受优惠税率,各地优惠幅度不同,须自行加以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