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租赁合同代理公司纠纷案件

  租赁合同代理公司纠纷案件

  【案情简介】

  甲公司于2015年1月与乙公司签订《汽车租赁合同》,约定由乙公司为甲公司提供汽车租赁业务,主要负责甲公司员工上下班及售楼处看房,并由乙公司派遣司机,按月支付租金6000元。而司机A经第三人(车主)B介绍,到甲公司处负责楼盘客户接送,且尚未签署劳动合同,期间2015年5月,司机A在甲公司接送员工期间突发脑溢血,救治无效死亡。司机A的女儿C遂将乙、甲公司共同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劳动关系。

  【承办过程】

  律师代理该案件过程中遇到的难点,甲公司是否与该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

  作为案件的第二被告,主办律师辩称:1同一劳动者不可能同时与两家用人单位同时产生劳动关系,要求原告明确诉讼请求;2向法院提交了由甲乙公司签订的汽车租赁合同,证明甲公司与乙公司存在单独明确的租赁合同关系

  在诉讼中起到的作用,迫使原告当庭明确诉讼请求,主张与被告乙公司确定存在劳动关系;说服法官以甲公司提交的起草租赁合同为依据,达到在本案中将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从被告变为第三人的目的。

  【审判结果】

  胜诉。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C对于甲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在一个法制健全的国家中,创造和解释法律的核心机构为政府的三大部门:公正不倚的司法、民主的立法和负责的行政。而官僚、军事和警力则是执行法律,并且让法律为人民服务时相当重要的部分。除此之外,若要支持整个法律系统的运作,同时带动法律的进步,则独立自主的法律专业人员和充满生气的公民社会也是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由人民而立,并保护人民的利益。这是社会主义社会法律的基本精神。法律的基本精神既体现了国家性质,也反映了社会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