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哪些情形下可以使得承揽人免责

  哪些情形下可以使得承揽人免责

  1、原材料由定作人提供

  在原材料由定作人提供的情况下,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进行验收发现不符合约定时,有义务通知定作人,如果定作人收到通知后不同意更换原材料,则承揽人对于因材料质量问题导致的工作成果瑕疵不承担责任。但是如果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可能危及国家、集体、第三人的财产及人身安全的,承揽人应当拒绝加工。

  2、图纸由定作人提供

  在定作人提供图纸或技术要求的情况下,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技术要求不合理,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如果定作人不同意改变工作要求,那么因图纸或技术要求不合理而导致工作成果不合格的,承揽人不承担责任。但是如果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技术要求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可能危及国家、集体、第三人的财产及人身安全的,承揽人应当拒绝加工。

  3、双方有特殊约定

  合同双方可以约定在一定的条件下承揽人不承担质量责任。如约定定作人未按正常使用方法使用工作成果所造成的质量问题,承揽人不承担责任。但双方‘的特殊约定不能违反法律规定。

  哪些质量责任需要承揽人承担

  1、承揽人所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

  承揽合同的工作成果应符合一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应该由承揽人与定作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一般情况下,定作人会提出质量标准,也有承揽人提供自己能达到的质量标准供定作人选择或者定作人与承揽人共同确定质量标准。如果双方对质量没有约定,又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应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的特定标准履行

  2,定作人及时通知了承揽人

  定作人发现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存在质量问题时,应当及时通知承揽人,如果怠于通知,应视为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没有质量问题。《合同法》第十五章承揽合同部分没有对此作出明确规定,但《合同法》第174条规定:“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这是一条准用性规范,《合同法》第158条对买受人的质量异议期间作了明确规定,承揽合同可以参照此条之规定。即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定作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工作成果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承揽人。定作人怠于通知的,视为工作成果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定作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工作成果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承揽人。定作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工作成果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承揽人的,视为工作成果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工作成果有质量保证期间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承揽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工作成果不符合约定的,定作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

  根据承揽合同工作成果性质的不同,承揽人所承担质量保证责任的时间长短不同,有的在工作成果交付定作人验收合格后,承揽人即不再对工作成果的质量负责。但有的工作成果,在短时间内难以发现质量缺陷,必须经过一段时间后,才能显露出质量间题。这种情况下,定作人会要求承揽人在一定的时间内,对工作成果的质量负责。如果在质量保证期内出现问题,承揽人不得以定作人已经验收为由拒绝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