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民法典的逾期提取仓储物有哪些

  一、民法典的逾期提取仓储物有哪些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一十六条储存期限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不提取仓储物的,保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提取;逾期不提取的,保管人可以提存仓储物。

  第九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对储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可以随时提取仓储物,保管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提取仓储物,但是应当给予必要的准备时间。

  第九百一十五条储存期限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应当凭仓单、入库单等提取仓储物。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逾期提取的,应当加收仓储费;提前提取的,不减收仓储费。

  二、提取仓储物的基本规定

  1、仓单持有人应当在储存期间届满时提取仓储物;

  2、仓单持有人逾期提取仓储物的,应当支付超期保管的仓储费;

  3、对超过储存期间的仓储物,虽经保管人采取必要的措施,仍无法避免仓储物出现损坏、变质等现象的,其损失由仓单持有人承担;

  4、仓单持有人提前提取仓储物的,不减收仓储费;

  5、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仓单持有人提取仓储物,应当凭仓单,并缴回仓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