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轻伤职工不愿工作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一、轻伤职工不愿工作单位能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张某于2007年5月到苍山县某公司工作,并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2008年11月20日10时,在工作中,张某头部不慎被草包砸伤,伤后被送往当地人民医院治疗,医药费全部由单位支付。2009年5月20日,张某被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但经鉴定没有伤残等级。出院后,张某以“头疼”为由,要求继续休工伤假,单位认为他完全可以胜任工作,要求其回单位上班,但张某不同意,故公司作出了解除与张某劳动合同的决定,张某不服,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单位撤销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本案中,单位对张某的停工留薪期有异议,单位可以向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进行鉴定,如果张某停工留薪期满,仍不愿继续工作,其不再继续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劳动合同到期后,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若此时单位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则必须支付其经济补偿。经仲裁委主持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张某同意回单位继续上班,单位撤销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二、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七)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八)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九)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十)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十一)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十二)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十三)其他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