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经营期满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是否应当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企业经营期满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是否应当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是的。
企业经营期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理由是企业经营期满解除劳动合同,属于“客观情况”变化不能履行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双方应全面履行劳动合同义务。企业经营期满,可以继续延期经营。如果无法延期经营不是用人单位和员工的过错而是客观原因造成的,则属于《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三)规定的“客观情况”,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依法应给员工经济补偿。如果是用人单位的故意或过失造成不能延期经营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则依《劳动法》第十七条和第九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赔偿劳动者因合同解除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经济损失应当按照《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规定和比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的标准计算。
哪些情况下劳动者可以拿到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哪些收入不在确定经济补偿金的基数范围
劳动者的以下劳动收入不列入经济补偿金基数的范围:
1、劳动保护费用,如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
2、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等,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