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不签劳动合同是否需付两倍工资

  刘某自2014年2月11日入职梅州某科技公司,约定报酬为每月3200元,平均每月上班时间为22.75天。到2015年4月22日,刘某被该公司以存在工作失误造成公司损失为由辞退,在此期间双方一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5年5月22日该公司仅向刘某支付离职补助3000元。

  刘某觉得自己在该科技公司上班一直恪尽职守、兢兢业业,无缘无故被解雇甚感委屈,而该公司一直未履行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理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故于2015年6月3日向平远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该公司支付其任职一年多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以及经济补偿金,合计4万余元。

  2015年7月19日,该仲裁院作出裁决,支持了刘某的追偿请求。

  该科技公司因不服仲裁裁决,起诉到平远县人民法院,请求判决其不需要向刘某支付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以及额外一个月的工资。

  平远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自2014年2月11日至2015年4月22日在该科技公司上班,平均每月上班时间为22.75天,平均工资为每月3430元,该科技公司未依法与刘某签订劳动合同,双方之间已构成事实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该公司未与刘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存在一定过错,依法应向刘某支付2014年3月起至2015年1月的二倍工资差额37595元。

  另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四十七条,该公司辞退刘某的情形符合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法律规定。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按一个月工资标准支付,不满六个月的按半个月工资标准支付。刘某在该公司工作一年零两个月,该公司应当支付刘某1.5个月的经济补偿金5145元。

  平远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该公司仍不服,上诉至梅州中院。经梅州中院调解,双方最终各退一步达成了调解协议,该公司同意一次性支付包括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等款项3.5万元给刘某,刘某放弃对剩余款项的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