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公司安排无实际需求的工作任务未完成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小周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但未获得支持,无奈之下将公司诉至园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违约金和“旷工”期间被扣工资共计8万元。

  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没有技术培训员岗位相关的实际工作需要,对原告小周的调岗行为并不合理。被告拟取消原告的培训技术员职位,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就限制原告的门禁权限,安排原告单独在非正常场所办公,并要求原告接受无实际需求的工作任务,缺乏合理性和正当性。

  被告取消原告门禁权限的行为让原告无法享有正常的劳动条件,即使原告存在工作时间不在制定工作场所的情形,也不宜认定为旷工,综上,法院认定被告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最终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请。

  法官提醒:

  用人单位变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工资标准等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应当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纪律、服从用人单位的管理,但用人单位对员工的工作安排也应当合理、合规、合法。

  如果用人单位给劳动者下达超出双方约定、违反单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冒险作业等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工作指令,劳动者可以拒绝。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作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目的是为了保护劳动者对自己的工作性质和地点有一个稳定的预期,如果用人单位随意调整工作岗位和地点,则劳动合同的立法初衷就无法实现,也剥夺了劳动者在于用人单位协商变更劳动合同时的自主决定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