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解除劳动合同哪些情况下可得补偿呢

  案例一

  安完机械合同结束工厂需支付补偿金

  刘某是一名机械技术人员,在2014年的时候,经人介绍进入了一家刚刚建立的工厂工作。而他的主要工作职责,就是为厂房安装调试中央空调以及部门机械。他与工厂签订了劳动协议,约定刘某的主要工作就是安装机械。而当全部机械安装调试完毕后,刘某和公司的劳动关系即宣告结束。在2016年2月底,该工厂的全部设备均安装完毕。但是,刘某却提出,自己为工厂效力了两年,在获得相应收入的同时,工厂应补偿自己2个月的工资。但是工厂却认为,他们与刘某之间的劳动关系结束,并非是工厂不愿续签合同,而是双方约定的结束方式。因此,工厂不应该再支付额外的经济补偿。

  案例二

  清理废物签两年协议协议到期是否支付补偿

  宋女士是一名保洁人员,她与一家公司约定,由宋女士负责该公司工业废物的清理工作,该公司每月向宋女士支付2万元。而清理工业废物所需的人员、器具等,均由宋女士负责。双方签订了相关协议,协议的期限为两年。

  协议到期后,该公司与宋女士便终止了关系。但是,宋女士找到公司,要求支付自己两个月的工资,作为自己的经济补偿。但是公司却认为,双方是协议到期终止了关系,而不是自己单方面终止合约,因此公司不应该提供补偿。

  小编解析

  我国《劳动合同法》46、47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单位拒绝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劳动者的工作年限,以每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针对不同的劳动模式,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也是不同的。在案例一当中,刘某与公司之间所约定的期限是以某项具体工作任务的完成来判定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5条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此,这样的劳动合同是合法有效的。

  而针对这样的劳动合同,我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2条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因此,刘某应该得到公司的经济补偿。

  而在案例二中,宋女士确实为公司进行工业废料的清理工作,但是工业废料的清理所需的人员、器具等均由宋女士个人负责,公司按照宋女士完成工作的情况支付工作报酬。这样的条件是符合我国《合同法》第251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因此,宋女士与公司之间是承揽关系,双方并未形成劳动合同。因此,双方协议到期后,公司没有义务再向宋女士提供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