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劳动者可以无条件解除劳动合同吗

  我国1995年施行的《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从而以立法的形式原则性规定了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随后,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2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超过三十日,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用人单位予以办理。”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进一步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超过三十日,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用人单位应予办理。但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有关约定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的法律规定及配套规定,给劳动者行使单方解除权提供了充足的法律依据。在具体操作中,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在劳动合同明确约定了劳动期限时,劳动者能否单方解除合同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这个问题的答案是肯定。

  2、行使单方劳动合同解除权时,应书面通知用人单位。

  这点劳动者应特别注意,应保留用人单位签收的证明或其他证据,以免以后发生争议。

  3、应当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

  换句话说,劳动者在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后还应继续工作至少三十天,以给用人单位安排交接工作的合理时间。同时,这样也使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合法化。否则,将会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将可能承担赔偿责任。

  4、重视违约金条款。

  如果劳动合同中约定了提前解除合同应承担违约金,且约定了具体数额,那么,劳动者单方解除合同时,则应按约承担违约责任。因为,赋予劳动者无条件单方解除合同,已经给予了劳动者相当的权利,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一致约定了劳动者单方解除合同应承担一定责任,那么劳动者就应当承担这种责任。

  5、如果出现《劳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而不受提前三十日的限制。

  《劳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形指:

  1、在试用期内的;

  2、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