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劳动合同会存在哪些法律问题
由于《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和实施,很多劳动者的维权意识逐步增强,像未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该支付“双倍工资”的问题,尤为突出。“双倍工资”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但是,很多人对法条的单一解读,造成很多员工认为只要单位未与自己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在离职时都可以到劳动部门来要求“双倍工资”,因此,针对这个问题,特将目前遇到的关于“双倍工资”的误解、争议问题整理如下:
1、不是人人都适用“双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的”未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有明确的适用范围,只有符合这个范围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纠纷才属于劳动争议,才应该适用“先裁后审”,即由劳动仲裁部门先行仲裁之后,才可以进入法庭审理阶段。
具体的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2、“双倍工资”不是从未签合同当月开始计算。
“双倍工资”支付的时间是从用工之日起第二个月开始,因为《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同时,法律给用人单位一个月的“缓冲期”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此开始计算双倍工资的时间至少是从2008年2月,而不是《劳动合同法》实施的时间。
3、“双倍工资”不是简单的“双倍”。
很多人将“双倍工资”“简单理解成了“工资的双倍”,实际上双倍工资”的含义,是指劳动者每月实发的工资的双倍,已发放的工资部门应该扣除。
虽然法律对于“双倍”的规定有时并不一定有利于劳动者,但现在劳动者只要拿出工作证等5种凭证中的一种就能证明劳动关系,从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5种凭证是,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人单位向员工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员工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和其他员工的证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