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到期如何主张经济补偿问题
劳动合同到期。在一些情况下是可以主张经济补偿的:
1、对于2008年一月以后的合同期限,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可以获得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该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为: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故,对于到期的劳动合同,除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都可以获得补偿。
2、对于2008年以前的合同期限,是否可以给予补偿,要看是否有规定。如有规定,则可以补偿,反之则不行。例如,北京就没有类似的规定,而天津则有有关合同到期,2008年前的补偿规定。
所以对到期的劳动合同,要区别情形主张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