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扭送的对象包括哪些

  一、扭送性质

  1、扭送是法律赋予公民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的手段;

  2、扭送并非强制措施的种类。但关于扭送的法律地位,理论界一般不承认它是一种强制措施。例如,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定教材《刑事诉讼法学》,就认为“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为了保障侦查和审判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强行剥夺或者加以一定限制的方法。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有五种,即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逮捕和拘留。”这实际上排除了扭送作为强制措施的性质。然而,强制措施的本质特征在于它强行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其根本目的则在于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跑、自杀、毁灭、伪造证据或者威胁证人、继续犯罪,以逃避侦查、起诉与审判。

  二、扭送的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

  (一)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通缉在案的;

  (三)越狱逃跑的;

  (四)正在被追捕的。

  三、扭送的特点

  1、扭送主体的广泛性。实施扭送行为的主体可以是任何公民。这说明扭送是公民一项普遍的权利法律赋予每个公民扭送权。公民可以运用这种权利保护自己、帮助他人同一切违法行为作斗争。也伸张了正义体现了国家支持的社会正气。

  2、扭送对象的特定性。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民可以扭送四类人现行犯、通缉犯、越狱逃跑者或被追捕者。扭送的对象只限于上述四类人任何人不能随意扩大范围。

  3、具有即时性和暂时性。该特征对应的是刑事诉讼法第63条中的“立即”一词。公民在发现具有法定情形的人时,在控制住扭送对象后应“即时”将其送往公安司法处理。必须立即送交不得拖延。因此扭送对于扭送对象人身自由的限制是暂时的,当公民将扭送对象移送至司法机关时,扭送行为结束。

  4、保障性。扭送的另一层词义是“送往”,侧重点在于“送”。在这个过程中民不得对扭送对象进行关押和体罚,不能随意进行搜查,不得随意伤害扭送对象的身体或侮辱其人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