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有期徒刑适用于哪些人

  一、有期徒刑适用于什么人

  有期徒刑的适用对象可依刑期不同而有所不同。刑法分则规定了较宽的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幅度;同时还根据各种犯罪的危害程度规定了各种罪可处的最高刑和最低刑;不少条文还对同一犯罪规定了几个不同的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幅度。

  在这些规定中有期徒刑的刑期幅度大致可分为三类情况:10年以上有期徒刑为长期徒刑;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为中期徒刑;3年以下有期徒刑为短期徒刑。不同期限的有期徒刑,其适用对象也不同。

  1、长期徒刑的适用对象。长期徒刑一般适用于罪行比较严重,情节恶劣、人身危险性较大的罪犯。

  2、中期徒刑的适用对象。中期徒刑的刑期幅度范围较广,适用面也较宽。在刑法分则中有不少犯罪以中期徒刑作为唯一的法定刑。

  3、短期徒刑的适用对象。在刑法分则中,有一些犯罪的法定最高刑是短期徒刑,如侮辱罪、诽谤罪、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破坏选举罪等。

  二、有期徒刑怎么执行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这里所说的“监狱”,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服刑的场所,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其他执行场所”,是指根据监狱法的规定,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未成年犯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劳动改造具有强制性,除丧失劳动能力的以外,都必须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通过劳动,可以使罪犯认识自己的罪行,改掉好逸恶劳的习性,并学会和掌握基本的生产知识和职业技能,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从而得以改造成自食其力、遵纪守法的公民。

  对于年老体迈、有严重疾病,不具有劳动能力的不应再安排其进行劳动。“教育”是指对罪犯进行思想教育、**教育、职业技术教育。所谓思想教育,是指对罪犯进行法制、道德、形势、政策、法律等内容的教育;**教育,是指根据罪犯的不同情况,对其进行扫盲教育、初等教育和中等教育等;职业技术教育,是指根据监狱生产和罪犯释放后就业的需要,对罪犯实行职业技术培训,使其掌握一技之长。

  根据监狱法的规定,教育改造罪犯,要实行因人施教、分类教育、以理服人的原则,采取集体教育与个别教育相结合、狱内教育与社会教育相结合的方法,使罪犯认罪服法,改恶从善,成为守法的公民。

  三、有期徒刑怎么减刑

  对有期徒刑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符合减刑条件的减刑幅度为:如果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般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如果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般一次减刑不超过两年有期徒刑。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如果悔改表现突出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得超过两年有期徒刑;如果悔改表现突出并有立功表现,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得超过三年有期徒刑。

  有期徒刑罪犯的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为: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般在执行一年半以上方可减刑;两次减刑之间一般应当间隔一年以上。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次减二年至三年有期徒刑之后,再减刑时,其间隔时间一般不得少于二年。被判处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可以比照上述规定,适当缩短起始和间隔时间。

  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和间隔时间的限制。

  在有期徒刑罪犯减刑时,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可以酌减。酌减后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最短不得少于一年。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