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无期徒刑的内容有哪些

  一、无期徒刑有哪些内容

  1、剥夺犯罪人终身自由

  无期徒刑没有刑期限制,需要剥夺犯罪分子终身人身自由,因而它是自由刑中最为严厉的刑罚方法。作为一种严厉性仅次于死刑的刑罚,无期徒刑只适用于严重的犯罪。我国1997年刑法典对无期徒刑的规定一般有三种形式:一是把无期徒刑与有期徒刑以及其他刑种作为选择性刑种规定在一个条文中,把无期徒刑规定为法定最高刑;二是把无期徒刑与死刑规定在一个条文里,作为选择性刑种;三是把死刑作为最高刑,将无期徒刑和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规定在一个条文中,作为量刑的选择性刑种。当然,需要指出的是,尽管从法律规定与理论上说,无期徒刑是剥夺终自身自由,但由于法律同时规定了减刑、假释、赦免等制度,故而事实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人很少有终身服刑的。

  2、实行劳动改造

  根据刑法典第46条之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人,在监狱或其它执行场所执行;凡具有劳动能力的,应参加劳动,接受教育改造。刑法规定对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人可以减刑、假释,也在于促使犯罪人积极改造。因此,无期徒刑不同于某些国家刑法中的终身监禁。

  3、不可能孤立地适用

  根据刑法典第57条之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这就意味着无期徒刑不可能被孤立地适用。这也从另一个方面体现了无期徒刑的严厉性。

  二、无期徒刑的特点有哪些

  无期徒刑主要有以下特点:

  1、无期徒刑适用于罪行严重,但不必判处死刑,而又需要与社会永久隔离的严重犯罪分子。

  2、无期徒刑是自由刑中最严厉的刑罚方法,主要表现在剥夺犯罪分子终身人身自由。刑法对非常严重的犯罪都规定了无期徒刑,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

  3、无期徒刑是在监狱中执行对犯罪分子的教育改造。

  4、无期徒刑不可能孤立适用,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都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这是区别于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等刑罚的,这也反映了这种刑罚的严厉性。

  5、无期徒刑不存在刑期折抵问题。对于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的,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都可以折抵刑期,而无期徒刑是对执行人无限期的关押,当然就不存在需要折抵刑期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