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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交由基层人民法院审判要办什么手续

  死刑交由基层人民法院审判要办什么手续

  中级人民法院决定把这些案件交给基层人民法院审判时,应就如何交的具体办法,同公安、检察机关联系商定,再将所作决定,书面通知基层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在开庭审判时,应当宣布此决定。

  相关法律知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四十四条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未上诉、人民检察院未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十日内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复核。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在作出裁定后十日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不同意的,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抗诉,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的,应当在作出裁定后十日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三)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未上诉、人民检察院未抗诉的,应当在上诉、抗诉期满后十日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

  第三百四十五条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未上诉、人民检察院未抗诉的,应当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

  第三百四十六条报请复核的死刑、死刑缓期执行案件,应当一案一报。报送的材料包括报请复核的报告,第一、二审裁判文书,死刑案件综合报告各五份以及全部案卷、证据。死刑案件综合报告,第一、二审裁判文书和审理报告应当附送电子文本。

  同案审理的案件应当报送全案案卷、证据。

  曾经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原第一、二审案卷应当一并报送。

  第三百四十七条报请复核的报告,应当写明案由、简要案情、审理过程和判决结果。

  死刑案件综合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告人、被害人的基本情况。被告人有前科或者曾受过行政处罚的,应当写明;

  (二)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案件曾经发回重新审判的,应当写明发回重新审判的原因、时间、案号等;

  (三)案件侦破情况。通过技术侦查措施抓获被告人、侦破案件,以及与自首、立功认定有关的情况,应当写明;

  (四)第一审审理情况。包括控辩双方意见,第一审认定的犯罪事实,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意见;

  (五)第二审审理或者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情况。包括上诉理由、检察机关意见,第二审审理或者高级人民法院复核认定的事实,证据采信情况及理由,控辩双方意见及采纳情况;

  (六)需要说明的问题。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另案处理的同案犯的定罪量刑情况,案件有无重大社会影响,以及当事人的反应等情况;

  (七)处理意见。写明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