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国家的死刑是如何定义的

  然而,随着文明的进程,刑罚由,即生命刑,是剥夺犯罪人利(法益)的刑罚方法。因其为刑罚家族中最严厉的成员,又被称为极刑。死刑是历史上最久远、最古老的刑罚,它的产生和发展的历史也就是国家和产生和发展的历史,世界各国自有刑法以来即莫不行之。然而,随着文明的进程,刑罚由残酷走向轻缓,死刑也随之发生变化。

  自18世纪刑事古典学派的代表人物**利亚于1764年提出对于死刑存在的必要性的质疑以后,这个问题至今已争议了200余年。这一世界性争论不仅反映在刑法理论研究中,也反映在各国刑事立法时间中。死刑的废除似乎已经成为一种潮流,使各国不得不行之。然而一些国家如前苏联曾在法律上废除了死刑,但反过来又不得不恢复死刑;还有一些国家虽然在法律上废除了死刑,但民众和舆论要求恢复死刑的呼声不断高涨,如加拿大、英国等。可见死刑的废除与否既应考虑到国际社会死刑立法的发展趋势,又应从根本上立足于本国或本地的实际需要。

  一、目前我国保留死刑的必要性

  死刑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还发挥着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死刑作为剥夺犯罪人生命权利的刑种,在我国的现行的刑法体系中共有40余个条文设置了68种死刑罪名,其涉及的罪种包括刑法分则第九章以外的其他诸章。根据刑事立法中有关死刑的规定,我国司法机关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充分运用刑法武器依法惩处了一大批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并对其依法适用了死刑。这对于保卫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无疑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一)最大的遏制力

  1、对已开始服终身监禁(无期)刑期的犯罪,就监狱大墙外面的世界而言,是被剥夺了犯罪能力,但完全留有在大墙内犯罪的能力,且这样的犯罪事实确实存在。没有死刑,这些犯罪对进一步的惩罚的威吓具有免疫力。

  可以找到旨在剥夺在监犯的相互伤害或伤害监管人员的几乎全部能力的方法,但是要达到这一点,监狱会不得不变得真正不人道。已决犯将永远被用铁链栓住或者被隔离,且从经济价值方面考虑,这是不现实的。那么死刑便成为抑制那些已经正在服终身刑期的人进一步杀人的唯一威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