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核准书
一、死刑核准书
()刑字第号
罪犯______经依法判处刑罚,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按照本通知送交监狱执行。
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年月日
民族
家庭住址
罪名
主刑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起算日期年月日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届满日期年月日
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执行根据
人民法院()刑字第号刑事判决书
人民法院()刑字第号刑事裁定书
备考
签发人:经办人:
(院印)
年月日
此联送交罪犯羁押单位
________人民法院
二、死刑复核的程序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2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案件,应当由审判人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合议庭人员组成中不能有曾经参加过办案的侦查、起诉、辩护及审判工作的人员。
合议庭复核时一般采用书面审核的形式,如果案情比较复杂,各级人民法院在认定事实上有不同看法,或者案情有可疑之处,在对案件复核时,人民法院还应对主要事实亲自进行调查。
由于死刑案件关系到人的生命大事,所以合议庭人员必须认真审阅报请复核案件的所有材料,主要有:审核案卷材料是否齐备;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定罪量刑是否适当;是否必须判处死刑;是否立即执行;审查被告人个人情况,如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时的年龄是否满18岁,是否是怀孕的妇女,有无刑事责任能力等。
审查后由合议庭进行评议,并作出结论。对于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难以作出决定的,由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
另外,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时,必须提审被告人,这对于查明案件情况,正确适用法律,纠正判决、裁定中的错误很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