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金刑的适用方式有哪些
二、必并制罚金刑立法之检讨综观我国的刑法典,稍加分析便可发现,我国刑法关于必并制罚金刑的规定,至少存在如下几个问题:1、必并制罚金刑的立法配置不当。我国现行刑法对抢劫、盗窃、抢夺、诈骗等财产规定了必并制罚金刑,而对贪污、贿赂犯罪的犯罪行为人没有规定罚金。在我国现行刑法分则第八章贪污贿赂犯罪的规定中,除对单位受贿、行贿规定了并处罚金外,在许多条款中,只规定了,而没有规定并处罚金,虽然没收财产的刑罚强度高于罚金,但除犯罪行为有特别严重的情节,犯罪分子被判处和的才并处没收财产外,对其他情况都是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这实际上给司法实践留下一个缺口,有可能使许多贪污贿赂犯罪分子逃避经济上的惩罚。并且个人贪污或受贿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0000元的,既没有规定处以罚金也没有规定处以没收财产,这不能不说是立法上的一个缺陷。贪污贿赂犯罪具有和财产犯罪的双重属性,其社会危害性及对的侵害与盗窃、诈骗、抢夺等犯罪相比有过之而无不及,对这种贪利性犯罪只有从经济上给予严厉惩罚,如并科罚金刑,才能有效地遏制贪污和贿赂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