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我国刑法中的剥夺政治权利,是以剥夺政治权利这种资格为内容的,具有明显的政治性。从刑法规定看,剥夺政治权利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
刑法对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适用对象、判决依据都有严格的规定,对于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刑法也明确作了如下几种规定:
一、单独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或者主刑是拘役、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二、判处死刑(含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三、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在缓期二年执行期满和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减刑后,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应从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四、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主刑管制的期限相同,并同时执行。
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人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的权利的一种刑罚方法,包括剥夺以下四项权利: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所谓“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是指《选举法》规定的,公民可以参加选举活动,按照本人的自由意志投票选举人民代表等职务的权利,和被提名为人民代表等职务的候选人,当选为人民代表等职务的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政治权利。
(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这六项自由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政治自由,是人民发表意见、参加政治活动和国家管理的自由权利。
(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既包括领导职务,也包括其他职务。
(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担任集体、私营公司、企业和事业单位领导职务的权利不属于被剥夺政治权利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