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被剥夺的政治权利包括哪些

  被剥夺的政治权利包括哪些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被剥夺的政治权利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权利: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包括国家机关中的任何职务)

  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仅限担任领导职务的权利)

  《刑法》第五十四条:【剥夺政治权利的含义】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第五十五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第五十六条:【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独立适用】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