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剥夺政治权利的基本定位是什么

  1、中国《刑法》对剥夺政治权利作了明确规定。根据我国1997年刑法第54条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以下权利:

  (2)剥夺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3)剥夺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4)剥夺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2、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作出了明确规定。我国1996年通过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书面通知本人,并向有关群众公开宣布解除管制或恢复政治权利”。2012年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剥夺政治权利执行作了明确规定。新《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对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书面通知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向有关群众公开宣布恢复政治权利。

  3、国务院相关部门对剥夺政治权利执行作出的部颁规定。

  一是公安部1995年23号令《关于对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罪犯的监管规定》中,对剥夺政治权利罪犯的具体执行和管控作出了更为详细的八项规定: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安部制定的有关规定;

  (2)不得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不得组织或者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结社活动;

  (4)不得接受采访、发表演说;

  (5)不得在境内外发表、出版、发行有损国家荣誉、利益或者其他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言论、书籍、音像制品等;

  (6)不得担任国家机关职务;

  (7)不得担任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

  (8)遵守公安机关制定的具体监督管理措施。因而,对于剥夺政治权利罪犯的执行规范基本得以健全。

  二是司法部2004年印发《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第五条明确规定:对下列人员实施社区矫正:“(1)被判处管制的;(2)被判处缓刑的;(3)被暂予监外执行的;(4)被裁定假释的;(5)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2003年下发《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二中明确规定:“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

  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2012年制定下发《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对于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在社会上服刑的罪犯,司法行政机关配合公安机关,监督其遵守刑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并及时掌握有关信息。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可以自愿参加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心理辅导、职业培训和就业指导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