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南宁妨害公务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一、南宁妨害公务罪量刑标准

  1、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构成妨害公务罪的,在三个月拘役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造成的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每增加一人,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每增加轻伤二级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四个月刑期;

  (3)每增加轻伤一级一人,增加四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4)毁损财物数额每增加二千元,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5)妨害公务造成严重后果的,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6)妨害公务造成交通堵塞,影响社会秩序的,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7)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持械妨害公务的;

  (2)煽动群众阻碍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责的;

  (3)妨害公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4)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3、因执行公务行为不规范而导致妨害公务犯罪或者存在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二、妨害公务罪的犯罪特征有哪些

  1、犯罪客体本罪客体是国家机关和红十字会的公务活动。侵犯的对象只能是正在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红十字会工作人员。

  2、犯罪客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履行职责的行为,或者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3、犯罪主体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犯罪主观方面本罪犯罪主观方面为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