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交通事故对方拒绝赔偿时能否要求公安机关介入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4条规定

  交通事故中当事人就损害赔偿发生争议的,可以请求公安机关进行调解,公安机关的调解,不是行使其行政权力的行为,也不是法律规定的必经程序。交通事故中的损害赔偿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因此,在对方不履行赔偿协议时,受害人只能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对于交通事故发生后,一般来说,不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事故处理中,是不能扣留机动车的,如果需要检验鉴定的要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但现实中出了交通事故,双方对责任有异议或者赔偿未达成协议的,交警部门都会扣留事故车辆,可以拒绝赔偿2000元,建议你与交警部门及当事人协商,是否能够达成一致协议,或者以交一定数量的押金先将车开走,如确实无法提取车辆的,可以向当地公安分局反映情况,还不能解决问题的,建议委托律师介入维权。《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五日内委托有关机构对车辆进行检验、鉴定;检验、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批准可以延长十日。检验、鉴定完成后应当在五日内发还车主。第四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的事故车辆除检验、鉴定外,不得使用。检验、鉴定完成后五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对弃车逃逸的无主车辆或者经通知当事人十日后仍不领取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处理。对无牌证、达到报废标准、未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等车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总的来说,一般扣押为20天,最长扣押时间35天左右。

  依法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索要交通事故认定书,然后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将对方告到法院,要求对方进行赔偿。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