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民法典的买卖合同条款有哪些

  一、民法典的买卖合同条款有哪些

  《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二、合同无效的特征有哪些

  合同的内容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否则可能会面临合同无效的后果,法律对无效合同几种情形做了特别的规定。

  首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无效。

  签订立的合同“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欺骗他人而使他人陷入错误而与之订立合同的行为。“胁迫”是一方当事人以将来要发生的损害或者以直接施加损害相威胁,而使对方当事人产生恐惧并与之订立合同的行为。

  其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恶意串通”是指合同当事人在明知或者应当知道某种行为将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而故意共同实施该行为。

  再次,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无效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一般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指当事人通过实施合法的行为来达到掩盖其非法的目的;另一指当事人从事的行为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在内容上是非法的。

  另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也属于无效合同。

  最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这里提到的“法律”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是国务院颁布的规章、命令、条例等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是强制的法律规范,他分为义务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义务性规范是人们必须履行一定行为的法律规定,禁止性规范规定了人们不得从事某种行为。合同无论违反义务性规范还是禁止性规范都是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