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适用范围
2008年5月1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正式实施,该部法律的出台,有助于公正及时地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该部法律采取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其适用范围,在我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争议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
(5)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6)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
(7)赔偿全等发生的争议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温馨提示: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其他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