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劳动仲裁的受理范围有规定吗以及明确的规定范围

  受理范围主要包括: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中止、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开除、除名、辞退、劝退、勒令辞职、责令限期调离和辞职、离职(含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因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单方面实施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一次性罚款)等惩戒影响实体劳动报酬权益享受而发生的争议。

  7、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

  8、因终止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9、因劳动者人事(职工)档案转递发生的争议。

  10、因劳动者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发生的争议。

  11、因收取或变相收取劳动者押金、保证金、风险抵押金等财物发生的争议。

  12、因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学历证、学位证、职称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证件发生的争议。

  13、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规定依法应当受理的其他争议。

  不属于受理范围的:

  1、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缴纳住房公积金的。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参加工作时间认定、出生年龄确认、工龄折算、特殊工种认定、退休审批、退休基本养老保险或者退休金待遇等发生的纠纷。

  3、在校学生勤工俭学、参加生产性实习见习与所在单位发生的纠纷。

  4、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改制改革引发的职工下岗、经济补偿金、下岗生活费、劳动关系确认、连续工作年限计算、整体拖欠工资及社会保险参保缴费等纠纷。

  5、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补办人事档案的。

  6、劳动者仅请求用人单位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

  7、其他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